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市场成员近期反映的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拼盘投资、利益输送等问题明确自律要求,其中,禁止“返费”等扭曲市场价格的行为。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近年来,债券市场中承销机构“低价包销”“返费”等现象突出。在一些项目中,承销商为获取业务,以极低的承销费率参与竞标,甚至出现“地板价”承销的情况。
例如,2020年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选聘中期票据主承销商时,两家中选机构中信证券(600030.SH)和兴业银行(601166.SH)承销费率低至0.03‰。这意味着如果债券规模为10亿,两家中选机构的承销收入合计仅为3万元,平均每家1.5万元。
2020年底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规模较大,却有投行报价极低,承销费率低至0.007%,更有头部券商承销费率报价0.0085%。
这种超低承销费率主要是由于承销商为了冲业务规模而进行的恶性竞争。一些银行和券商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以极低的费用中标,有券商债券承销人士表示,这种低价竞争“连差旅费都不够报销”。
某券商债券承销业务从业者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在过往行业实践中,债券承销费普遍处于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一区间,具体费用会依据客户主体资质差异而有所浮动。央企项目因资质优质成为价格战“重灾区”,很多机构存在“交个朋友”式揽客,旨在通过后续银行委外业务或客户资源置换弥补亏损。
0.03‰甚至更低的价格,打破了传统券商价格底线的债券承销费率。面对这一近乎“地板价”的承销费率,上述从业人士难掩愤懑之情。他评价称,“该异常低价的出现,主要诱因在于头部券商对债券承销团队实施的规模考核制度。这种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大幅压价的行为,好像一场‘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博弈,不仅加剧了券商间的恶意竞争态势,更对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埋下隐患。”
此次《通知》明确规定,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原局长孙天琦曾在《中国金融》撰文表示,金融市场债券发行违规返费主要有三大现象。一是债券承销商违规向投资人返费。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发行利率和承销费均计入财务费用,支出相同情况下如何划分对其无差异。而承销商(主要是银行类机构)出于做大中间业务目的,偏好于低发行利率、高承销费,同时也方便其分销时向投资人部分返费以提高吸引力。
二是部分中小银行希望其存单发行利率与比其资质优的银行看齐,通过私下与券商等市场活跃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违规返费。
三是债券一级发行定价后增加了线下分销交易环节,发行成功后需要分销缴款再上市流通,也为违规返费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同时,主承销商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承销机构也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
某中型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新政的出台对投行收入将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那些依赖低价策略获取业务的中小券商和银行投行部门。过往通过低价甚至亏本承揽项目,再以其他非正当方式弥补利润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一些中小机构此前通过‘返费’等手段获取业务,新政实施后,业务量可能会大幅下降,收入也会随之减少。而对于大型券商来说,虽然业务相对规范,但整体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其部分业务的收益。”他表示。
从市场层面来看,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项利好举措。上述从业人士表示:“规范包销、‘返费’等行为对优质发债主体是利好。虽然可能会在短期内失去一部分因非市场手段带来的发行量,但从长期控风险和二级市场交易角度来说,是非常正面的影响。这将促使债券发行回归市场化本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有券商固收分析师认为,部分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债以及部分行业ABS(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可能会受到一定冲击。“对于中小券商来说,在拿项目方面并没有优势,本身资质相对较弱,在融资过程中可能更依赖承销商的一些‘特殊手段’来降低融资成本或确保发行成功。新政实施后,其融资难度可能会有所增加。”
《通知》指出,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自律管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对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通知》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